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請人 陳淯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陸佳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瑪家鄉佳義段189、260、479、481、
603、604、611、1148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並須可確認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 陳明 相對人本件借款自何時起即未繳付利息(須明確記載為年、月、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