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37號聲請人 黃鈺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震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內容,故請提出本件聲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已屆期未清償之債權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借款契約書等)。
三、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蔡震南業於民國112年5月2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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