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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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春茂
陳郭麗華 上2人訴訟代理人 戴煦 律師被告 林光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7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吳品杰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