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51號上訴人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9年基簡字第51號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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