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調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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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調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小調字第347號原告鼎鑫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