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067號聲請人 林世鈴 相對人 劉承晏 (即 劉億川 之繼承人)
劉承晉 (即劉億川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伍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