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余景登 律師即 李立恭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立恭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壹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立恭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肆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0九年
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李立恭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陸仟零玖拾貳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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