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蔡泓叡

被告鳴響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黃宇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基於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兩造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32條為據(見本院卷第30至31、38至39頁),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被告鳴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鳴響公司)於民國113年3月27日邀同被告黃宇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筆,分為3次陸續於113年5月22日動撥新臺幣(下同)105萬元、113年6月6日動撥52萬元、113年6月17日動撥100萬元,並約定按月付息1次,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碼年息1.565﹪計算,截息日利率為如附表「應付利息」欄中之「計算方式」欄所示。嗣被告鳴響公司就上開6筆借款,分別繳納至114年1月5日、113年11月5日、113年11月16日、114年1月5日、113年11月5日、113年11月16日止,即未再繳納本息,依約全部借款視同到期,尚積欠合計252萬3154元本金、利息及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對於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本院卷第67頁),並同意原告之請求(本院卷第67頁)。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就此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復予明定。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1份、授信約定書2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3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1份、郵政儲金利率表1份、利率查詢表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0至50頁),並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自認尚積欠如原告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之連帶債務之事實(見本院卷第67頁),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萬1452元(即第一審裁判費3萬145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應付利息

應付違約金之期間及計算方式

期間

計算方式(週年利率)

1

250,787元

自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130,000元

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3

250,000元

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4

752,367元

自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5

390,000元

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6

750,000元

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總計

2,523,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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