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431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韓名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1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林玲玉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