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0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韓名銅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韓金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