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4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1年10月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新臺幣(下同)270,197元。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98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70,197元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8年8月26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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