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2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24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最末行「辱罵丙○○」應補充為「辱罵丙○○,足以貶損丙○○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行車用路問題與素昧平生之告訴人丙○○等人發生糾紛,不思以理性態度溝通解決,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情形下,對告訴人丙○○辱罵,而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已於調解期日當面向告訴人道歉,惟終未能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512號被告乙○○女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里○鄉○○路○○○號之9居高雄市○○區○○○路363之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8年11月18日下午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鎮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中與丙○○、 尤正南 所搭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爭道行駛,嗣乙○○所駕駛之車輛在中山路與金福路口前等待紅燈時,自車輛後照鏡看見尤正南對其所比之手勢後,遂下車與尤正南、丙○○理論,詎乙○○竟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中山路與金福路口,以手指戳丙○○之胸部並同時以「幹你娘GY」辱罵丙○○。
二、案經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供承不諱,復經證人丙○○、尤正南證述明確,並有職務報告2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被告乙○○於上開時、地,公然辱罵證人丙○○時,雖同時以手指戳證人丙○○之胸部,惟此僅係被告公然辱罵證人丙○○時之助勢舉動而已,非屬刑法第309條第2項所定之「強暴」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另移送意旨固認被告涉犯妨害公務罪嫌。惟證人丙○○、尤正南、 李順興 、 葉寶文 、 黃國暉 等人於案發前,係在外執行蒐集刑案證據資料之公務,途中與被告爭道行駛,嗣雙方等待紅燈時,證人尤正南對被告比手勢為被告發覺,被告遂下車,證人尤正南見被告下車,其亦下車問被告有無飲酒類,證人丙○○隨後亦下車問被告為何危險駕駛等情,業據證人丙○○、尤正南、李順興、葉寶文、黃國暉證述明確。是證人丙○○、尤正南下車之目的及下車後所為之舉止,已非在執行蒐集刑案證據資料之公務甚明。從而,被告以手指戳證人丙○○之胸部並同時以「幹你娘GY」辱罵證人丙○○之行為,經核非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公務員之妨害公務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明被告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應認被告之犯嫌不足。惟此部分與前開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檢察官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