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0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係因擔任其子之保證人,而就該保證債務應負擔保證責任,及其前尚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本案將系爭不動產處分他人,致損害告訴人之債權,然系爭不動產上,本另設定予訴外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順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2份在卷可參,告訴人本尚無法就該系爭不動產獲得第一順位補償,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犯後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書面和解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
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2859號被告甲○○男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里○○路○○○巷○號居臺北市○○區○○○路○○○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宜,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4年間因與其兒子 張佑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商銀)之前身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下稱中國國際商銀)泰國分行貸款擔任連帶保證人,而積欠兆豐商銀新臺幣(下同)455萬元之本票債務,經兆豐商銀於97年間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於同年3月3日獲許可之裁定,甲○○不服而提起抗告,仍為同院裁定抗告駁回,並於同年6月2日確定。遽甲○○值此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損害兆豐商銀之債權,於97年8月5日將其所有,位於臺中縣大里市○○段○○○○號之土地,連同其上同段419號建號之建築物(門牌編為臺中縣大里市○○里○○路○○○巷○號),以買賣為原因轉讓予不知情之 郭玉美 。嗣兆豐商銀於前開聲請強制執行案件中,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詢甲○○之財產狀況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兆豐商銀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郭玉美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影本2份、⑵同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1份、⑶借款契約書、連帶保證書、本票、授權書及信保承諾書影本各1份(以上均為94年1月25日簽署)、⑷展期借款契約書、連帶保證書影本各1份(以上均為94年12月27日簽署)、⑸RestructuringAgreement、GuaranteeAgreement、連帶保證書、本票、授權書、信保承諾書及信保基金承諾書影本各1份(以上均為96年8月15日簽署)以及⑹臺中縣大里市○○段○○○○號之土地及其上同段419號建號之建築物地籍謄本及異動清冊等在卷可證,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檢察官沈崇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洪玉玲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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