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76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冠麗
盧盈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19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冠麗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盈臻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盧盈臻、吳冠麗與 戚鈺欣 原係同學關係,一同就讀於新北市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下稱光華高職)。緣吳冠麗與戚鈺欣因打架糾紛起爭執,詎盧盈臻、吳冠麗分別基於公然侮辱戚鈺欣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3示之時間、地點,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至臉書網站所設立之「資一,4的同協」社團網頁中,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內容之留言侮辱戚鈺欣,供網路上之多數瀏覽人得公開觀覽,足以貶損戚鈺欣之名譽。
二、案經戚鈺欣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冠麗、盧盈臻對起訴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首揭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戚鈺欣於偵查中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臉書網頁列印資料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冠麗、盧盈臻所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又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程度定之。次按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他人公然為非屬指摘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嘲弄,致使他人在精神、心理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足以貶損他人之感情名譽者而言。經查,觀諸被告2人於網路上所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文字,依據社會一般通念,皆有輕蔑、嘲諷、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意涵,且使網路上之多數瀏覽人均得以公開觀覽,而已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及社會評價,均屬侮辱人之言語無訛,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被告吳冠麗先後2次所為如附表編號2、3所示公然侮辱舉動,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利用同一方式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為,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2人遇事不知理性處理,反在網路上公然張貼文字侮辱告訴人,非但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亦欠缺尊重他人名譽法益之觀念,行為殊不足取,惟念及其等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其等雖均欲與告訴人和解,然因告訴人已明確表達無此意願(見本院卷第22頁),,致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又其等皆未曾有其他經法院宣告罪刑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查,素行良好,兼衡其等年紀均尚輕,暨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鄭凱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張貼人│臉書暱稱│時間│上網地點│內容││號││││││├─┼───┼────┼───────┼────────┼───────────┤│1│盧盈臻│ 盧桃桃 │101年1月15日│新北市三峽區大同│你有精神疾病眾人皆知,│││││1時39分│路39巷22弄3號6│何苦自己給自己難堪?你││││││樓│還是休學滾回家去吧,神│││││││經病│├─┼───┼────┼───────┼────────┼───────────┤│2│吳冠麗│ 吳宣 │101年1月15日│新北市新莊區 民安 │QiYuXin:│││││2時51分│西路252巷1號4│FUCKYOUdonotwant││││││樓友人住處│everyone'ssympathy│││││││forthepoorinthe│││││││sidemounted,youdo│││││││notthinkyourashamed│││││││?Youarealready│││││││old,andthirties│││││││willnotbeconsidered│││││││fortheirnextbig,│││││││bitch,orbitchyou│││││││thenervetosayyou│││││││curesme,yousimply│││││││gettheirhandsunder│││││││theirownmouth.│├─┼───┼────┼───────┼────────┼───────────┤│3│吳冠麗│吳宣│101年1月15日│新北市新莊區民安│DryyourmotherLe.│││││2時56分│西路252巷1號4│youmotherfuckdogle││││││樓友人住處│.youarebi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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