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 高士閎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坦承犯行,所犯83罪已判決確定,現已羈押逾8月,羈押期間深思過錯,絕不再犯,本案前有正當工作,也正常到庭,與母親同住,無規避審判情事,被告無前科,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被告本案犯行高達83次,且第43次起係在民國111年1月12日偵訊後再犯,其又有另案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顯見其有再犯之虞,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