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更一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孟宏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被告所供出之共犯 郭駿彥 已於民國112年2月15日緝獲到案,得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應再予調查及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冠妤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