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上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84號上訴人即原告源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雲 上訴人即原告 陳朝賓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國湧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31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駁回之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1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國湧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312號判決諭知無罪,告訴人湧德公司及陳朝賓不服原判決而請求檢察官對被告提起上訴後,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30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所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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