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家上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易字第32號上訴人 黃淑芬 被上訴人 吳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上訴人於民國112年3月2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含擴張之訴)及上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陳得利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家上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易字第32號上訴人 黃淑芬 被上訴人 吳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上訴人於民國112年3月2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含擴張之訴)及上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陳得利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