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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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3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蔣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九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