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2403號
原   告 優House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應受送達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按起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
文書無從送達,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4日當庭命原告於7日
內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鄭敏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