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16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665號
原   告 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安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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