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二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己○○
丙○○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