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被告因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二八九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陳鈺林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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