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慶敏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604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26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劉黃素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97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 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