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1426號
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97年9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吳俊達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