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564號
原告 陳柏誠
被告 藍博智
兼
訴訟代理人 王靜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答辯狀,抗辯內容尚有應調查事項,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