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564號

原告 陳柏誠

被告 藍博智

訴訟代理人 王靜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答辯狀,抗辯內容尚有應調查事項,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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