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371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王凱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伍佰伍拾元、㈡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壹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凱玄於民國94年3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90,000元整,期限20年,自民國94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5日止,共分240期,每期1個月,其中新臺幣2,000,000元,貸款利率按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目前利率為2.6%,嗣後隨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其中新臺幣1,590,000元,貸款利率自94年3月25日起至95年3月25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59%加0.51%計算,機動調整,自95年3月25日起至96年3月25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1%計算,機動調整,自96年3月25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1%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利率為2.375%。前三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四年起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貸款契約與增補條款契約書為憑。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3,259,936元整,並自民國100年7月25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37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凱玄│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44855││7月25日起││六│││0元│││││├──┼───┼─────┼──────┼──────┼───────┤│002│新臺幣│王凱玄│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81138││7月25日起││三七五│││6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凱玄│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4855││8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凱玄│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1138││8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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