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陳麒全選任辯護人許舒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麒全提出新台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麒全須返家安頓妻女,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重罪,逃亡風險極大,乃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4月11日、6月11日(於同年月8日裁定)先後延長羈押在案。而本院審酌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衡量被告先前陳述其疑似患有舌頭纖維瘤,並提出之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嗣經本院就被告之病況,分別函詢秀傳醫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經該醫院函覆:被告疑似患有舌頭腫瘤,建議手術割除等情,此有該院106年5月19日明秀(醫)字第1060000501號函1件在卷可稽。又經上開看守所函覆:依被告就醫紀錄,其目前病情為「舌良性腫瘤」,尚未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程度等情,此有該看守所106年5月8日彰所衛字第10600002840號函1件存卷可參。是本院綜合上情,認為被告之情況雖然未達到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的程度,但考量手術的必要性,乃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且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號。又其於覓保期間,仍應繼續執行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楊鑫忠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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