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7號

原告 蔡中維

被告 陳雄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

法官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菁徽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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