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22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盛騰 即朱𣔯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朱盛騰即朱𣔯暘」或「朱盛騰即朱
煊暘」?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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