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5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新偉
錢緯驊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錢緯驊與被告兼告訴人李新偉為同事,因細故而起爭執,錢緯驊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2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前,以腳踢擊 李志剛 所有而交予李新偉駕駛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左側車門,並手持球棒砸毀甲車之前擋風玻璃,致甲車左側車門鈑金凹陷及烤漆損壞、前擋風玻璃破裂等損壞,外觀效能喪失而須重新烤漆及鈑金始能回復原狀,足生損害於李新偉。李新偉因不滿甲車遭錢緯驊毀損,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及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同日凌晨2時18分許,在上址,駕駛甲車撞擊 江婉如 所有而交予錢緯驊駕駛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及錢緯驊,致乙車右前葉子板、引擎蓋、前保險桿及右前輪鋼圈變形損壞,足以生損害於錢緯驊,並致錢緯驊受有右大腿挫傷瘀腫、右手食指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錢緯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被告李新偉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等罪嫌等語,惟查,上開各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及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2人業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對他方之告訴,此除有本院10
9年1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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