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23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宏基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孫雪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住臺北市○○街○○○巷○○號)為宏基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宏基藥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法第26條之1亦定有明文。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此項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之,同法第81條及第11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宏基藥業有限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新台幣67,685元,因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 黃秀娟 已於民國94年10月19日死亡,宏基藥業有限公司並經臺北市政府於97年6月20日解散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應進行清算程序。惟宏基藥業有限公司之章程並無清算人之相關規定,且唯一股東黃秀娟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宏基藥業有限公司已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致欠繳營業稅繳款書無法送達,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宏基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宏基藥業有限公司已於97年6月20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973722140號函解散登記,尚未選任清算人一節,有宏基藥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行清算程序。次查,上益公司之章程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且黃秀娟為宏基藥業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而其法定繼承人亦皆已拋棄繼承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宏基藥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營業稅說籍資料查詢作業、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查核無誤,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以上足見,宏基藥業有限公司已無董事、股東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是為處理宏基藥業有限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提供黃秀娟家庭成員資料查詢單,審酌孫雪(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住臺北市○○街○○○巷○○號)為黃秀娟之兄嫂,且居住於台北市,為進行清算事務所需用之公司資料,以其親屬最具接近資料之可能,況孫雪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 黃明鈴 擔任宏基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