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53號原告 潘秀淳 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 律師
林舒婷 律師被告佳宏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忠正 被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5,1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