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8號聲請人 姜靜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鎂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簿冊保管人之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月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8號聲請人 姜靜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鎂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簿冊保管人之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