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2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又如以指印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後段、民法第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契約上之指印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從而,聲請人對相對人自無債權可言,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