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昆山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昆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本院指定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後得予停止羈押,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