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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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二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並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確定。其尚於緩刑期間內即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嗣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