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五號
聲請人甲○○
送右聲請人因櫻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程序費用由櫻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櫻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惟清算申報尚未收到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通知書,致無法於前次展期之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再次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本院八十九年度司字第四九號)及歷次延展清算完結(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二五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四號及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九號)卷宗,核與聲請意旨及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鄧敏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