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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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毅義務辯護人王榮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毅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宗毅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4款加重強盜罪、第326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加重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102年9月2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黃右萱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