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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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87號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肆個月。
理由
一、按「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法院認當事人有和諧之望者,得以裁定命於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內,停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認當事人間和諧有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肆個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