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清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4,9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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