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榮所犯如附表所示拾參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榮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
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共13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
104年度嘉簡字第2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上開字號判決書及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循。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1月之範圍,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3月10日│103年04月10日│103年0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562、5563號│第5562、5563號│第5562、556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9月25日│103年09月25日│103年09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12月15日│103年12月15日│103年12月15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4年度執│①嘉義地檢104年度執│①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備註│字第53號│字第53號│字第53號│││②附表編號1至7所示│②附表編號1至7所示│②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之罪刑,前經本院以│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期徒刑10月確定│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4月18日│103年02月23日│103年03月10日至103年│││││03月13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562、5563號│第5562、5563號│第5562、556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9月25日│103年09月25日│103年09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12月15日│103年12月15日│103年12月15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4年度執│①嘉義地檢104年度執│①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備註│字第53號│字第53號│字第53號│││②附表編號1至7所示│②附表編號1至7所示│②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之罪刑,前經本院以│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期徒刑10月確定│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4月10日│103年02月25日前某時│103年03月01日前某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562、5563號│第6512、7295、8075號│第6512、7295、807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104年度嘉簡字第11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1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09月25日│104年03月19日│104年03月1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104年度嘉簡字第11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1號││判決││號││││├────┼──────────┼──────────┼──────────┤││判決│103年12月15日│104年04月09日│104年04月09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4年度執│①嘉義地檢104年度執│①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備註│字第53號│字第1466號│字第1466號│││②附表編號1至7所示│②附表編號8至10所示│②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之罪刑,前經本院以│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3│104年度嘉簡字第11│104年度嘉簡字第11│││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期徒刑10月確定│徒刑5月確定│徒刑5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4月14日前某時│103年04月底某日│104年05月12日│││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512、7295、8075號│第7362、7374、7618號│第7362、7374、761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1號│104年度嘉簡字第209號│104年度嘉簡字第20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3月19日│104年03月31日│104年03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1號│104年度嘉簡字第209號│104年度嘉簡字第209號││判決││││││├────┼──────────┼──────────┼──────────┤││判決│104年04月09日│104年04月30日│104年04月30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4年度執│①嘉義地檢104年度執│①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備註│字第1466號│字第1859號│字第1859號│││②附表編號8至10所示│②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②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之罪刑,前經本院以│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11│104年度嘉簡字第20│104年度嘉簡字第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徒刑5月確定│期徒刑8月確定│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取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96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5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4月27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536號││││判決││││││├────┼──────────┼──────────┼──────────┤││判決│104年05月18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2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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