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本應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處理事情,竟僅因為朋友討債即出言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並非不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附錄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