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9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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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判決書登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984號聲請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定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應將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617號判決書全部,及本院94年度簡字第3727號判決書主文欄,登載於中國時報分類廣告版壹天(字體為陸號字)。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犯刑法妨害名譽之罪者,因被害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乙○○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並經本院第2審合議庭(94年度簡上字第617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爰聲請將該案判決書登報等情。
三、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