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五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複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 律師
邱佩芳 律師 莊美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六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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