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一號
原告乙○○
丁○○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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