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羅俊昇 當事人乙○○、甲○○與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原告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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