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And
江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錦娟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王錦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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