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刑補字第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刑補字第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105年度刑補字第1號請求人 楊淑惠 上列補償請求人等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如附件。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及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補償請求人甲○○前於民國105年1月5日具狀向本院請求本件刑事補償,惟並未於聲請狀上記載請求補償之標的,亦未記載請求補償之事實及理由,復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核與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不合,其請求之程式顯有未備。後經本院於105年2月15日以裁定命請求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命補正之裁定並已於105年2月23日送達請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所訂應補正之期限業已屆滿,惟請求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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