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96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錠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陳錠坤於民國98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6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8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99%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99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㈡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99年5月26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分
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83,843元,及自民國99年
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司法事務官